粤民函〔2005〕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掌握2004年度各级民政部门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管理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进一步提高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加强殡葬行业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将于近期开展2004年度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管理情况的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救灾款物的接收、登记、拨付和管理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接收手续是否完备、帐目是否清楚、拨付是否规范、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
(二)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是否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是否严格遵循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下拨救灾款物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等问题。
(三)救灾款物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数量)公开;是否做到及时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殡葬服务项目的价格制订和执行情况。检查贯彻落实《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情况;制订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科学分类,能否保证不同消费人群的殡葬需求,特别是低消费人群的需求;殡葬服务机构是否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相应收费标准向消费者公布;有无价格欺诈、搭车收费、巧立名目、强买强卖以及乡镇是否存在收费默许土葬等行为。
(五)殡葬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是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是否建立了价格投诉举报制度,对价格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是否及时、有效;能否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公墓单位管理和墓穴、骨灰格位销售情况。检查各公墓单位执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办发〔1998〕25号文情况;公益性公墓有无向外出售墓穴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墓穴面积标准;是否规范销售方式。
二、检查方法
(一)听取有关部门情况介绍。
(二)查阅批文及有关工作程序、划拨金额和会计资料,核查实物发放办法和领款人名单及签字等原始凭证。
(三)检查殡葬服务价格是否合理,有无物价部门的审批。
(四)召开座谈会,走访灾民,向殡葬服务消费者了解有关情况。
三、实施步骤
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各市、县(市、区)和乡镇民政部门完成对2004年度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管理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地级以上市的自查报告(一式三份)于7月10日前报省厅监察室、救灾救济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二)抽查阶段。自查工作结束后,省厅监察室将会同救灾救济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和计划财务处,派人对市、县(市、区)和乡镇民政部门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和范围另行通知)。
四、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纪检监察与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这次执法监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民政工作宗旨的具体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加强领导,把两项执法监察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严密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这次执法监察的内容,制定周密可行的方案。纪检监察、救灾救济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职能部门要共同努力、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完成这次专项执法监察所确定的各项任务。
(三)边查边纠。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特别是挪用或贪污、私分救灾款物、在殡葬服务中违规收费、默许土葬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机制。要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管理,规范殡葬行业管理,维护民政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